
和平港的衝突根源一程序衝突
因為司法權、法律解釋、監測標準、執行過程或紛爭處理程序尚未統一,所形成的即程序未定的衝突。面臨此類衝突,調停過程往往需要退出原來衝突的主體,往前處理程序上的問題。但立法或建立行事規範往往曠日費時,因此也常讓人感到無力的。和平港開發的環評報告書審查中,評審委員提出疑惑或建議;但開發單位利用程序上的優勢,解釋這些項目包含在劃規和平水泥工業區、或和平溪治理計劃的範圍中,早已通過審核,故不予回應。因和平港的開發只是和平工業區的一個附加計劃,從工業區位的劃定起涉及時程長,不同階段邀聘不同學者擔任環評委員,而學者間對影響範圍、程度往往有不相異的看法。對於審核結果已然通過,後階段聘任的審查委員只能以提出意見、並要求要開發單位將其意見條列。在和平港開發行為中,引起最大爭議的部份,即對海洋生態或漁業的影響程度。關於這個部份,團體間各說各話而引發衝突。最大的原因在於:現行法令中,限制開發的細項規定並不明確。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