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能管法》修正三讀:新增能源自給義務,400家既有用電大戶不受約束
《能源管理法》修正草案迎來睽違近10年的修法,卻也留下爭議:既有400多家用電大戶被排除在強制設置自用發電與儲能的義務之外。立法院21日三讀通過修正草案,過程中出現重大轉折,最終版本將自用發電及儲能設備的設置義務限縮於「新設或擴建」達一定規模的用電戶,發電與儲能也從「兩者都要」改為可二選一。環團批評,最終版本根本是「照抄工總的版本」,不僅削弱企業能源自給責任,審議過程也缺乏充分社會溝通。行政院今年5月通過《能源管理法》修正草案,新增第10條原要求一定規模以上的用電大戶設置自用發電及儲能設備。不過草案進入立院審查後,卻出現轉折。經濟委員會於本月5日以修正動議的方式,將適用對象限縮為「新設或擴建用水、用電之契約容量達規定」的業者,將400家既有用電大戶排除在外;原本自用發電、儲能兩者都須設置也改為「二選一」。草案隨後完成初審、交付二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