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00平方公尺不夠挖 湖山水庫裸露面積限制另提變更
昨(23)日環保署召開湖山水庫工程計畫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針對日前因裸露面積超過環評承諾遭罰一案,環評專案小組與水利署想出解決辦法,請開發單位「詳細」評估後訂出最大裸露面積,再另外提出變更說明,不納入此次會議結論。開發單位在原環評報告書中承諾,每次開挖面積約在150平方公尺至800平方公尺之間,但因施工需求,無法達到此標準。環評委員現勘發現裸露面積超過100萬平方公尺,改善後仍約有50萬平方公尺。專案小組主席笑道:「如果規定裸露面積不得超過800平方公尺,水庫蓋10年也蓋不起來。」環保署法規人員解釋,當初水利署中水局提出環評報告書時,還沒有相關法律規範作為依據。環保署法規人員進一步提出2003年出爐的「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供水利署和環評委員參考。其中第九條規定:「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於營建工地內之裸露地表,採行下列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之一……;屬第一級營建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