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耕地總面積比:44分
去年此項評分為45分。我們認為:去年評分時,我們已認為監督次數過少,而99年更是近3年中最少的一年。而指標與實際改善的情況,感覺是扣連不上。同時我們也維持去年的評語:到底有多少開發案件,1千多次的監督依比例原則夠嗎?看不出環境管理成效,或是對於環境的改善。沒辦法看到產生違規就算開罰後,又能怎麼辦,仍沒達環境友善的目的。定義與說明:年度環境影響評估監督合格總次數佔同年度環境影響評估監督總次數之比率。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以達成環境保護的目的,我國定有環境影響評估法,透過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之推動,將環境管理之理念,推展至各項重大開發行為的實施過程中,使其不論於開發工程進行中或營運階段,都能儘可能採行最友善環境之對策或措施,對環境品質之負面衝擊與影響降至最低,以有效維護環境品質,從而達到環境永續發展的目的。環境影響評估制度雖立意良善,然開發單位,若未依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之各項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