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 發佈實施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農委會、內政部、交通部、退輔會18日會銜發佈實施「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提供各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原住民族地區利用自然資源時, 能與原住民族協商,取得共識,並進一步建立共同管理機制,減少衝突與抗爭,以順利推動政務。前述共管機制依法由當地原住民族代表、專家學者與資源治理機關共推代表組成,且當地原住民代表應由當地原民部落推舉,其人數應達委員總人數1/2以 上;共管會任務主要提供當地原住民族有直接參與資源治理機關中長程計畫、年度計畫、各項資源治理等業務興革的機會,所提建議供治理機關研訂政策時參考。這項辦法發佈記者會在行政院原民會1樓大廳舉行 ,由原民會主任委員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主持。夷將‧拔路兒說,2005年2月公佈實施的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施行後3年內應制定相關法令,因此研訂「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草案,經多次研商協調獲得共識發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