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礦業法》修法跨出委員會 1/3條文保留送朝野協商
礦業法修法邁新進展,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15)日審查《礦業法》修正草案,將礦業法送出委員會。大多條文皆獲通過,但有關探礦權、採礦權展限的審查機制,以及環評監督等關鍵規範引發爭論,約1/3爭議條文被保留,後續進行朝野協商。礦權展限期間是否仍為存續 1/3爭議條文留待黨團協商《礦業法》修法自2017年發動至今已五年,或許就在近期可以看見結果。立院經濟委員會昨日及今(15)日進行《礦業法》修正草案逐條審查,委員會予以同意通過,但主要爭議部分仍遭到保留,需進一步協商討論。礦業法修法受社會高度關注,立法委員、各黨團都提出各自版本一併審查。委員會保留條文如政院版草案第14、15條,探礦權、採礦權期滿後業者可提出展限申請,並且在政府審查期間,其礦權仍「視為存續」,遭立委大力反對。立委林淑芬強調,探礦權、採礦權的時限乃無庸置疑,草案卻要給予特權,讓業者在准駁之前無限期繼續探礦、採礦,應該設立准駁期間上限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