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追討重大污染事件不法利得 環署訂出計算方式
過去陸續有地方縣市的環保局試圖追討污染者的不法利得,如今環保署從法令上推出明確的認定與計算方式。去年初《廢清法》修法時,在第63條之1提出將對違法所得的利益高過罰鍰最高額的業者,再加重裁罰,不用受罰鍰最高額的限制,而這個不法利得要如何計算,則需另外以子法來規範,廢管處因此在今年1月拋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所得利益認定及核算辦法」草案,6日為此舉辦公聽會。廢管處處長賴瑩瑩表示,環保法規都在陸續處理不法利得部分,《水污法》已率先完成,《廢清法》之後,正等待這個會期處理的《空污法》,也同樣有納入不法利得。賴瑩瑩表示,裁處不法利得,是為了讓不肖業者無利可圖,剝奪他們因違反廢棄法所能得到的經濟上利益。這也是《廢清法》母法修正後,後續需要制訂的十條子法倒數第二條,剩下的則是「罰鍰額度裁處準則」,仍在研議之中,法源同為第63條之1。廢管處表示,兩者的確高度相關,裁罰準則將對污染程度、特性及危害程度訂出裁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