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野生動物買賣須附合法證明 鳥店業者反彈
野生動物交易,常有影響野外族群疑慮,去(2013)年1月立法院即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6條修法,營利性野生動物之買賣、加工,主管機關應於半年內完成相關修法,維護生物多樣性。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近日即將公告相關修正條文,未來販售野生動物都需具備合法來源證明;未料,卻引發鳥類販賣業者反彈;學者則指出,長期來動保與保育修法邏輯錯誤,將畜牧處該管的動物福利,硬加在野保法上,恐無助於保障動物權益。立意良好執行難已修正屆1年以上的野保法第36條,要求對近6000多種野生動物,野外或人工飼養繁殖族群列管,對於營利性野生動物之買賣加工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農委會訂定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許可證登載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相關規定。林務局完成「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草案研訂、預告、修正,即將公告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