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品會:法律如何讓環境更好?法律人可以讓環境更好?深澳電廠案的環評法律分析
案件經過2006/7/25「深澳電廠更新擴建計畫」環評決議有條件通過(公文連結)(以下稱舊案) 2017/6/15「深澳發電廠更新擴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第 1 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暨變更審查結論」專案小組初審會議 2018/3/15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投下關鍵性的1票,做成「修正通過」結論。(以下稱新案)爭議點深澳電廠新案中蒸氣鍋爐的設備變更(從超臨界改為超超臨界),依據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6條,涉及「開發內容」變更,屬於「變更原申請內容」,但在看待這個「變更原申請內容」之前,要注意環評法第16條第一項的規定,環保署跟經濟部到底根據什麼規定?要進行什麼程序?才能「核准」變更原申請內容?由於舊案時日已久,雖然環保署、經濟部依法可以「核准變更」原申請內容,但依據環評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環保署與經濟部在核准之前,應先判斷是否重辦環評,其標準規定在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8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