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九章 首例偽造環評書有罪
台南高等法院判決永揚垃圾場業主、受託撰寫環評書的顧問公司, 違反環評法第20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事項而記載」判有罪,這是環評法實施以來的首例,意義深遠。「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其目的在「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以保護吾人賴以生養之環境」,故依環評法第七條規定所提出的環境影響說明書,務必誠實記載,否則環評審查勢必產生錯誤的風險,有害於環境保護及附近居民之住居安全與安寧。」專家會議結束一周後、2010年11月30日台南高等法院將宣判永揚偽造文書案。專家會議雖有好結果,但有了2008年7月一審判決無罪的陰影,陳椒華對這個判決結果一點把握都沒有。於是前一天交代辦公室做兩個新聞稿、兩個海報在當天記者會使用,一是判罪用的、另一個判無罪用的。當天嶺南村民也來到現場,主婦聯盟前董事長顏美娟特地搭高鐵從台北趕來聲援,這些年來她參與了所有永揚抗爭的大小事件,見證了永揚案所有歷史性的時刻。記得那天我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