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岸開發的平衡桿—海岸法與沿海保護區簡介
每次演講介紹這個主題,聽者總是一臉茫然「我們的海岸有保護區?」,其實四面環海的台灣島,在民國76年就公告劃定了12個沿海保護區(見圖1),且許多知名爭議開發案,都位於其中。譬如國光石化預定地(大城濕地)屬於「彰雲嘉沿海保護區」範圍,美麗灣渡假村、棕櫚濱海渡假村、三仙台寶盛水族生態遊樂區、遠雄海洋公園……等一串東海岸開發,全部位於「花東沿海保護區」。何以?一來,母法(海岸法)遲未通過,12個保護區不僅鮮為人知,也形同虛設。二來,保護區內只有少許面積禁止開發(一級區域),其餘皆屬條件開發(二級區域),缺乏法源依據下,條件開發區一直無法設立所謂「開發條件」。因此前述國光石化、美麗灣等案件,就因位於保護區之二級區域,既沒有禁止開發,也沒有「條件」可限制和管理。(見圖2)而今年,海岸法制化邁出了一大步。延宕20餘年的「海岸管理法」(簡稱海岸法)草案,經過各方環運前輩們不斷努力,終於在2015年1月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