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來「可接受之風險」?
報載國科會主委在回答立委質詢中指出,中科三期健康風險評估的致癌率是千萬分之二,比美國標準值百萬分之一還低,因而判斷沒有立即的健康影響,並針對行政法院判決環評撤銷一事,表示會提出補充資料。無獨有偶地,環保署也在前幾日發佈反駁法律學者們的新聞稿指出:「中科管理局依原審查結論之要求,委託台灣大學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研究院詹長權及吳焜裕博士之團隊進行中科七星農場健康風險評估,...依其評估,其致癌風險為2.13×10-7...屬於可接受之風險。」也表示,只要請開發單位補充資料即可,因為法院判決顯示不是「環評審查不應通過,而係判斷原環評審查過程中有關健康風險資訊蒐集涉有不完全之瑕疵。」姑且不論環保署與國科會在違法認定上有扭曲行政法院判決之嫌(原判決意旨是,環評審查過程中有資訊蒐集之瑕疵,一階沒有充分公民參與程序之踐實,在判斷基礎不完整情況下通過環評,是行政機關濫用裁量權,也是構成環評無效的因素。因此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