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公園法》大鬆綁?敬邀連署、監督修法!
民國97年立法院的國家公園修法危機,在大家的共同呼籲下,行政院和各提案立委從善如流的在上會期撤回修法提案。如今行政院於2009年4月1日再次將國家公園法修正草案提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立法院已排定在2009年5月20日內政委員會審議此次的修法草案。檢視此次修正條文內容,顯見行政院企圖將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及生態保護區以上國家公園保育最核心重要的區位,包藏禍心式的大鬆綁。其中草案第十八條將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及生態保護區的管制大幅鬆綁;現行法條第十六條只有二款可以例外經許可之行為,其餘均應予禁止;而草案新版本第十八條表面上洋洋灑灑列了十六款禁止事項,其中第16款還概括授權主管機關得另行公告,實際適用上不但會有掛一漏萬的未列項目,且草案第十八條增列第二項為因應緊急災害而採取之必要行為,或為重大公共利益需要並經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許可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如何定義重大公共利益?各位,只要是被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