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後京都氣候談判的五大難題(下)
三、發展中國家是否應承擔適當的減量行動根據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後京都協商的重要任務即是針對工業化國家在《京都議定書》第二階段的減量承諾進行談判,但事實上,所有工業化國家都期待發展中國家也要納入國際的溫室氣體減量體系,過去十年,這也是美國小布希政府抗拒《京都議定書》的主要原因之ㄧ。這樣的主張,除了在概念上共同分擔溫室氣體減量的責任之外,據國際能源總署估計,從現在起到2030年全球所增加的排放,97%來自發展中國家,其中約7成5來自亞洲及中東的新興經濟體,因此,就實際排放量而言,發展中國家似乎也很難迴避減量的責任。面對美國、澳洲等工業化國家要求開發中國家承擔溫室氣體減量義務的壓力,以中國、印度為首的發展中國家堅持「共同但有區別責任」的原則,不承擔有法律約束力、量化的減量責任,他們認為就公平性而言,工業化國家對引起全球氣候變化的溫室氣體排放負有較大的歷史責任,應率先承擔減量義務。歐盟則強調最好的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