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面臨挑戰
十一五期間,中國在部分省、市開展了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先後將江蘇、浙江、天津、湖北、湖南、內蒙古、山西、重慶、陝西、河北1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列為排污權交易試點省份;此外,廣東、山東、遼寧、黑龍江等10多個省份也在進行探索。排污權有償使用費的性質是行政收費還是資源收費,價格是否應是固定的?排污權擔保貸款,屬於質押貸款還是抵押貸款?企業一旦違約,怎麼追究責任?對企業而言,哪些是富餘排污指標,可以用來交易?排污權交易和排污量交易在二級市場中如何協調?排污權權屬的界定是什么?是歸國家或省級政府所有,還是排污者所有?企業有償使用或是通過市場交易獲得的排污權,是否只擁有一定期限的使用權?是否是不可剝奪的?中國五年就要調整一次總量指標,當總量減排提出要求時,怎麼協調?地方政府是否應當進行、如何進行排污權指標的儲備,預留指標用於哪些項目?排污權可以跨區域流動嗎?環境質量超標地區是否不應該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