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住民與國家公園 (下)
長年調查山林且1998年搶救棲蘭檜木林運動以降,夥同研究檜木林生態之與泰雅族原文化的土地倫理,讓筆者深入暸解台灣土地文化的精髓,而政經社會變遷,十多年前筆者主張由水費等抽取「維生生態系成本稅」,提供原住民鎮守原鄉,恢復民族自信與文化,如今應已漸屬可行,而國家公園之融入原文化主體性亦屬必然。 16、17年前,筆者擔任國家公園保育暨解說課長之際,有原住民朋友抱怨山豬入侵保留地,卻因國家公園法不能狩獵而倍受山豬欺凌,筆者告知「依法你可以獵殺」,事實上歷來皆曲解國家公園法,此乃執行之偏差,非法之惡。不幸的是威權官僚文化,習氣始終無法逆轉。 1999年之後,民間力主棲蘭成立國家公園以捍衛山林文化,四大原則即國際走向、原住民主體性、民間監督、政府推動,許多原住民友人亦深表贊同,問題卻發生在國家公園主管單位並不隨民間演進,直到新政府成立,甚至於遲至2002年,情況始告轉機。 然而,伐木惡勢力利用原住民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