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的自然保護區(1)--總論
根據世界自然保育聯盟(World Conservation Union,IUCN)在1994年所出版的《保護區管理類別指南》,對保護區的定義敘述如下:「為了致力於保護及維持生物多樣性、自然及相關文化資產等,而特別劃定,並依法律或其他有效方法管理的陸域或海域地區。」由此可知,設置保護區的目的乃在於保護及維持生物多樣性、自然及相關文化資產,必須依法或有效方法特別管理的地區。換言之,設立保護區乃是成為保育野生動植物、生物多樣性、地景等相關文化資產之重要措施。1972年《國家公園法》草擬通過後,第一座國家公園--墾丁國家公園於1984年成立;同年《文化資產法》公佈自然文化景觀依特性分為生態保育區、自然保留區及珍貴稀有動、植物三種,但直到1986年才依法公告8個「自然保留區」;1991年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開始依法劃設「野生動物保護區」及「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農委會依《森林法》管理國有林地則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