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環評制度實施至今已30餘年,常被認為是生態把關的最後防線,但事實不見得如此。中華民國生態專業技術服務商業同業公會17日下午舉辦《用污染管制解決生態問題?——我們是否錯認了環評的功能》講座,邀請長期投入環境議題的地球公民基金會副執行長黃斐悅,分享當今環評制度的問題及可以改進的方法。

環評從污染管制邏輯出發 難以把關生態問題
「大家都關心環評的准駁,覺得環評可以把關生態,但是很多人可能不知道,實際上真正被駁回的案件只有1.5%。」黃斐悅統計2012~2021年間,共867件環評案件,其中只有非常少數在一階時被駁回。排除進二階環評、格式不符、廠商自動撤案等,後續有約八成會通過環評。
「環評制度的問題是,他沒辦法處理自然資源損失的選址問題。」黃斐悅指出,環境部主責的環評,目的是降低污染物的排放,關注檢測有無超標,處理「排出來的壞東西」,是以人類的需求為出發點,與生態邏輯中避免自然資源消失的概念不一樣。
此外,自然資源的管理被分散於不同部門,也讓環評功能受限。黃斐悅舉例,如農業部管森林、經濟部管自來水、內政部管海洋。而環境部本身執掌主要是「空水廢土」(空氣、噪音、水土、廢棄物等)的污染管制,在自然資源管理的議題上角色非常侷限。

黃斐悅表示,環評可以分成「確認現況、預測影響、開發准駁、擬定對策」四個階段,人們大多只會注意到「開發准駁」的吵架,但前面的階段仍然很重要。
他指出,開發單位希望順利完成環評,卻也很容易流於形式,黃斐悅舉三個案件為例,談論前期調查有瑕疵、推論有問題的情況,「調查做的不夠確實,然後你再拿錯誤的資料去推論,就會得出錯誤結論。」

令人「怎麼想都不合理」的百種狀況
礦場開發時常會有地下水流失問題。黃斐悅指出,2016年送入環評的關西羅家礦場開發案,在「附帶」調查地下水狀況時,10個鑽探孔中有9個打在長年裸露的舊礦區,因為這些地方沒有水,結論就是礦場沒有地下水,不會影響水文。他質疑,「既沒有以前資料,也沒有開發區外的資料」,出現雖然合法,但代表性不足的情況。

此外,環說書裡的文字描述也有模糊不清的狀況。黃斐悅舉萬里水力發電廠的道路施工為例,環評書件上寫施工道路只會產生「線狀的地形改變」,不會影響地質狀況,「這寫得沒錯啊」,但也沒辦法告知更多資訊。他再舉兩份礦場的報告書為例,不論通過或否決開發,都沒有出現「重度或中度影響」,幾乎都是影響輕微、無影響,使得委員只能一直談技術面的「資料品質」,縱使委員有諸多疑慮,但資料難以作為駁回依據,還是通過環評。
黃斐悅指出,環評牽涉超過15個領域的專業,卻要在短短半年的時間內彙整到一本報告內,而負責彙整的人可能又缺乏相關專業去判斷,加上環委專業也僅限特定領域,往往導致代表性不足的問題。
通過環評後,施工監測同樣重要。黃斐悅表示,現在大部分監測資料並沒有公開,加上開發前的調查如果沒做好,實際的環境影響也難以驗證。
環評之外 還有許多政策工具能守護環境
在土地開發的過程中,環評的位置其實在很末端,對生態保育的作為就很有限。以橋頭科學園區為例,黃斐悅表示,這個開發案的調查做得很好,但因必須要知道廠房配置、會排放多少污染物等,選址一開始就確定,才能做環評,「這就是污染管制的邏輯」,使得保留綠帶與調查到的草鴞重要棲地完全沒有重疊。
黃斐悅說明,土地開發有四個層次,依序為確認對的事、對的地點、對的方式以及後續的補償與保障。透過國土規畫,或是現在推行的環社檢核,就能在選址階段避開熱區。

黃斐悅指出,其實還有很多除了環評以外的政策工具,如生態檢核、保護區、類保護區的保育共生地(OECM)等,而最根本的應該要從土地利用的管理來談,這也是地球公民基金會長期關注國土計畫法的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