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9月06日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標準確定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貼範圍為2009年7至12月,對納入補貼範圍內的秸稈直燃發電專案繼續按上網電量給予臨時電價補貼,補貼標準為每千瓦時0.1元。各省、區、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電力監管機構和各區域電力監管機構應加強對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徵收、配額交易、電費和補貼結算行為的監管,堅決糾正和查處違反本通知規定的電費結算行為,確保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貼按時足額到位。你的關心,關乎環境—讓《環境資訊中心》為環境發聲《環境資訊中心》需要你的支持!我們相信唯有資訊公開普及,才能促成民眾的參與和行動,邀請您加入定期捐款的行列,讓我們持續為環境發聲。前往捐款
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貼範圍為2009年7至12月,對納入補貼範圍內的秸稈直燃發電專案繼續按上網電量給予臨時電價補貼,補貼標準為每千瓦時0.1元。各省、區、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電力監管機構和各區域電力監管機構應加強對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徵收、配額交易、電費和補貼結算行為的監管,堅決糾正和查處違反本通知規定的電費結算行為,確保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貼按時足額到位。
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貼範圍為2009年7至12月,對納入補貼範圍內的秸稈直燃發電專案繼續按上網電量給予臨時電價補貼,補貼標準為每千瓦時0.1元。各省、區、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電力監管機構和各區域電力監管機構應加強對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徵收、配額交易、電費和補貼結算行為的監管,堅決糾正和查處違反本通知規定的電費結算行為,確保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貼按時足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