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釋字803號解釋文所討論的爭點與立場

釋憲相關文書小知識
大法官是我國憲法所規定,統一解釋法律與命令有無違反憲法的唯一機關,而當大法官針對特定案件經過開會討論、言詞辯論等程序達成結論後,產出的就是一號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解釋的相關文件大致可以分成幾個部分:
1. 解釋文:為大法官針對本次申請案件的結論。
2. 理由書:理由書就是大法官得出結論的論證過程。
3. 意見書:意見書是本次釋字的重點,意見書可以依照大法官的立場分成兩種,協同與不同。
4. (部分)協同/不同意見書:大法官如果與解釋文的立場相同,但論證不同時,就會撰寫協同意見書;如果連跟解釋文立場都不同時,則會撰寫不同意見書。而除了撰寫者,其他大法官可能也會贊同該意見書,於是就會有某某大法官提出,其他大法官加入的情況。另外,由於釋字處理的爭點可能不止一項,如果意見書並非全盤否定解釋文與理由書的內容,就會加上「部分」字眼。同理,如果其他大法官加入意見書時並非全盤同意,也會以加入某部分為之。
一個803號解釋各自表述:態度分歧的大法官意見書

謝銘洋大法官意見書摘錄:
原住民族並不是如同本件解釋所想的,擁有獵槍就會濫捕濫殺野生動物,他們只取所需,並恪遵各自傳統的禁忌而 行,他們不僅是大自然生態保育系統的一環,更是自然生態資源永續及平衡發展的守護者。真正破壞大自然生態的,反而是文明社會的發展和商業利益對於野生動物棲息地的入侵。因此,不應該認為原住民族的狩獵文化是和自然生態保護是相衝突的,而以上對下的管制的心態與手段來處理原住民族狩獵文化的議題。
什麼是「中度/嚴格審查」?
大法官對於一個法規是否違反憲法,會依照情形採取不同的審查標準。由於法規違反憲法時往往與人民基本權利的限制相關,故大法官會依照基本權利的重要性,以及法規限制的手段採行不同的審查標準。我國大法官目前採行的審查標準有輕度、中度與嚴格審查標準,審查標準越嚴格,意味著基本權利越需要保障,而對該基本權利產生限制的法律也會越容易違憲。

黃虹霞大法官意見書摘錄
本席深深寄望新一代原住民朋友,請不要將自己侷限在爭取使用現代化槍枝及獵殺利用野生動物,這麼小的格局上;效法台灣原住民族祖先勇於探索未知、發揚祖先保護自然生態的先知先覺精神,這才是值得驕傲的文化傳承,這才酷!保育類野生動物尤其需要並值得你我保護,親愛的原住民及非原住民朋友,懇請大家一起呼籲政府將保育類野生動物排除於附件一得獵捕動物名單之外,一起落實自然生態保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