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環保團體上訴成功 殺蟲劑列入淨水法管轄

美國環保署允許殺蟲劑在國內水域施用、並可不受《淨水法》(Clean Water Act)監督的規定,日前遭到了上訴法庭的撤銷,美國環保團體7日歡慶他們的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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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用殺蟲劑在慣行農法中非常普遍。攝影:guo_project
環保署在2007年11月27日對外公布了實行細則,內容闡述只要殺蟲劑符合《聯邦殺蟲劑、殺菌劑、滅鼠劑法》(FIFRA)認定,即不受限於《淨水法》的許可條件。 所謂《淨水法》,係針對排放到美國國內水源的污染排放進行管制,另外要求排放單位取得美國「國家污染物質排放限定系統」(NPDES)的認可。
在2007年實施該細則之前,有接近30年的時間, FIFRA核發的殺蟲劑標籤必須包含提醒標語,說明「除非有NPDES的許可,否則殺蟲劑不得排放進入湖泊、溪流、池塘或公眾水域。」
請願人分為兩個不同的團體,一方代表環境利益團體,而另一方則代表企業,雙方以不同的理由提出反對,認為該細則超越了環保署所能解釋的權限。
環保署為條例內容進行辯護,他們認為《淨水法》的用詞含糊不清,且該細則是《淨水法》的合理釋義。第六巡迴上訴法庭由三位法官組成合議庭,他們的決議文中寫道:「我們並不同意。《淨水法》內容並不含糊,我們認為環保署的實行細則並非《淨水法》的合理釋義,並撤銷該條例。」
「今天的這項決議是水、魚群和野生生物的一大勝利。」特巴特(Charlie Tebbutt)如此公開表示。他是「西部環境法中心」(WELC)的律師,同時也是反對實行細則的環境組織與有機農場的首席法律顧問。提起這項訴訟案的環保團體包含「海灣守護」(Baykeeper)、國家保育科學與政策中心(NCCSP),奧勒崗荒野協會(Oregon Wild)、聖約翰有機農場」(Saint John’s Organic Farm)、加州毒物替代協會(Californians for Alternative to Toxics)、加州釣遊魚保護協會(California Sportfishing Protection Alliance)、護水聯盟(Waterkeeper Alliance)、緬因環境協會(Environment Maine)、毒物行動中心(Toxics Action Center)、佩康尼克海灣守護(Peconic Baykeeper)、「峽灣守護」(Soundkeeper)等。
在企業這方提出請願的則有愛荷華農產品企業協會(Agribusiness Association of Iowa)、巴斯夫公司(BASF Corporation)、拜耳公司(Bayer CropScience)、美國作物永續發展協會(CropLife America)、三角洲協會(Delta Council)、斯塔茨門公司(Eldon C. Stutsman, Inc.)、富美實公司(FMC Corporation)、伊利諾肥料化學協會(Illinois Fertilizer & Chemical Association)、美國國家棉花總會(The National Cotton Council of America)、健康環境責任企業組織(Responsible Industry for a Sound Environment)、南方作物生產協會(Southern Crop Production Association)、先正達公司(Syngenta Crop Protection, Inc.)。
不過企業團體是希望進一步擴大豁免範圍而提出請願,他們認為該實行細則「既武斷又善變」,因為該細則一下將違反FIFRA的殺蟲劑視為汙染物,但另一方面又把符合FIFRA規範,但完全一模一樣的殺蟲劑列為非汙染物。法院則駁回企業團體的訴求,並將殺蟲劑殘留物與生物殺蟲劑均列入聯邦法律的管轄,因此必須受到《淨水法》的管制,目的要使對人類健康與生態環境的衝擊降到最低。
「舊金山海灣守護」(San Francisco Baykeeper)計畫主任喬克希(Sejal Choksi)表示:「這對我們國家的水資源是一項重大的勝利,光在舊金山灣區,每年就使用超過800萬磅的殺蟲劑。這些流入小溪,對無數種魚類、蛙類和其他水生生物造成傷害的有毒化學物質,即日起將受到《淨水法》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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