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傳高雄市政府將爭取兩頭大貓熊 [1],入住壽山動物園。部分官員欲循「團團」、「圓圓」於2008年來台的「木柵動物園模式」。殊不知,「團圓」來台乃自2005年「連胡會」(連戰、胡錦濤於北京會面)「獲贈」貓熊後,申請案歷經政黨輪替,在國內外法律法規、民主程序、經濟、兩岸關係,以及貓熊保育等面向,皆是極具爭議的問題。實際上,為了促成貓熊來台「團圓」,台灣社會和貓熊保育都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價。
筆者關注貓熊議題已逾十年,曾在四川近十處大貓熊保護區進行田野調查,採訪了中國最具代表性的大貓熊專家,並且曾受邀與多國專家共同討論貓熊議題。本文將說明「為什麼貓熊不應該到高雄?」

禮多必詐
大貓熊如此「貴重」,又是中外各國的「搖錢樹」,會輕易的「送」給台灣嗎?這聽起來是不是有些奇怪?
1982年,中國已停止將大貓熊作為「國禮」送予外國,也是「貓熊外交」的終結。取而代之的,是1980年代極具爭議性且罔顧動物福利的「短期租借」(被戲稱為「大貓熊留洋打工」),還有現今以十年為期,將「保育」作為包裝的「海外科研合作」。在此種「長租」契約中,外國動物園需支付「中國野生動物保護協會」[3] 每對貓熊每年100萬美元的租金(即所謂「保育費」)。如果出租的大貓熊產下幼仔,其所有權歸中國所有,且該動物園需額外支付中國政府每年60萬美元的費用。所以說,現行中國沒有也不可能對外「贈送」大貓熊。2008年,大貓熊「團團」和「圓圓」來台,僅僅是大貓熊在中國「國內」換了一個地方移置。
迄今為止,以台北市木柵動物園為代表(尚有六福村等業者加入申請)的申請者,提交給主管機關(即「農委會」)的申請書中,一貫以「域外保育」(Ex-situ conservation,中國稱作「遷地保護」)為大貓熊的「輸入」尋找理由。在一次私下交流中,一位曾在中國官方媒體工作、目送「團團」和「圓圓」離開四川雅安碧峰峽大貓熊基地的記者,對台灣竟將貓熊來台形容為「域外保育」感到莫名其妙。
貓熊「保育」?燙手山芋!
數十年來,中國「為了大貓熊」投入了難以計數的人力和物資。實際上,無論是「海外科研合作」還是早期更為赤裸的「貓熊外交」,大貓熊僅是中國外交政策及籌碼中的一部分,或可稱之為中國「穩賺不賠」的生意,原因就在於飼養貓熊的費用超高。貓熊來台,就意謂著「讓台灣來養」。試想,即使是收養貓狗也要善盡飼主之責,必須為日常照顧及疾病時的醫療護理,準備相當的費用,何況是兩頭貓熊呢?
海外動物園界指出,展示貓熊的參觀人氣,在第一年後就會消退。而正是由於飼養貓熊的費用極高,且每年動物園還必須支付高額租金。平均而言,一份出租貓熊的合約(多為公母成對出租),約為中國政府帶來8000萬美元的收益 [4]。就台灣而論,就算因為「統戰」不用交「保育費」,中國雖然少賺但也不賠!
近日,除了有馬來西亞「先租後退」大貓熊的新聞,台灣亦有「木柵動物園」經驗,諸多媒體報導已顯示「貓熊經濟」並不如高雄市府想像的那樣美好。一旦成為沉重負擔,不可能有其他台灣公私立動物園接手貓熊。僅以六福村為例,費時三年、斥資1.2億元建造的貓熊館因未有貓熊入住,現形同廢棄,但工作人員私下對筆者表示,幸好當時申請案沒通過,不然根本養不起。可以預測的是,若貓熊入住高雄,高市可能面臨「養不起」、「丟不掉」、「送不回」,無辜動物會成為燙手山芋。



「團圓」模式,犧牲法治
也許很多人已不記得,在中國春節聯歡晚會上由觀眾投票選出名字的「團團」、「圓圓」,是如何在「中華民國國旗一路回避」的情況下,入住木柵動物園的 [5]。其實,台灣為此做出的犧牲遠不止於此。回顧2005年及2008年兩度的申請案,就能發現在動物個體、保育的客觀條件、國際公約、國家法律規定,甚至政府的主管機關人事皆相同的情況下,僅由於不同執政黨的意志差異,就能在無視法治和民主程序之下,做出南轅北轍的決定。
2005年,國民黨執政的台北市政府力主貓熊來台,彼時市長馬英九令副市長葉金川擔任「貓熊小組」召集人。與之抱持相反意見的,則是以陳水扁前總統為代表的中央政府。該年度的申請案(已是1980年代以來的第4次「輸入」申請案)在農委會召集13位來自相關部門、保育生物學及動物醫學界之學者、民間保育團體等各界專家組成審查小組,最終否決了申請案。然而,3年後的第5次「輸入」申請案,何以有了完全不同的結果?

必須留意的是,2005年申請案的審查小組認為,貓熊保育應以「域內保育」(In-situ conservation)和研究貓熊的野外生態習性為主,且申請者之(面對民眾的)「教育計劃」及飼養貓熊之設備和人材訓練尚未成熟。農委會決議也表示,若上述問題能改善,且取得保育團體支持之共識,則貓熊當可依規定輸入。然而,在第5次申請案時,農委會不僅未邀請保育團體,也有操作審查小組之組成的嫌疑 [6]。一名保育人士表示「上次審查時持反對意見者,這次即未獲邀請,懷疑林務局已預設立場,不用審就知道將核准貓熊來台」 [7]。兩度的引進計劃書之「保育教育方案」的內容也大體一致 [8]。

貓熊申請案既非國防、軍事、外交機密,農委會林務局卻在審查會議舉行前,拒絕公開小組名單 [9]。保育團體要求農委會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公開會議紀錄,卻在法院同意被告所述「專案審查會議『沒有會議紀錄』,『因而無法提供』」的情況下,最終無法取得 [10]。
「圓仔經濟」不應該且無法複製
媒體早在貓熊來台「團圓」以前,就用「貓熊和親」形容這場「動物移監」。同樣地,早在赴台之初,貓熊就擔負了在台灣繁衍的任務 [18]。大貓熊於2008年赴台後,中國曾派出多批專家來台「協助繁殖計劃」,直至「圓圓」於2013年產下「圓仔」。近期的媒體報導也一再指出,木柵動物園仍在對「圓圓」進行人工授精。
人工授精的精子是怎麼來的?貓熊本是獨居動物,成雙成對「出租」或「移監」,本就是為了滿足人們對「一夫一妻」的浪漫想像。此外,就是將公貓熊作為「精子製造機」。國際知名的大貓熊專家潘文石在《呼喊春天: 猫熊虎子与我》書中寫道,應該「在野地裡生、在野地裡死」的公貓熊被麻醉後電擊直腸取精,這對動物而言是一次次痛苦的過程 [19],亦不乏死亡案例。2010年日本神戶王子動物園的貓熊「興興」即在採集精液的過程中死亡。神戶市因此必須賠償中國50萬美元 [20]。
事實上,大貓熊在自然棲息地可以自然繁衍 [21],根本無需人類圈養的「愈幫愈忙」(關於大貓熊保育的問題,筆者另有專文〈從迷路小黑熊,談中國保育大貓熊所帶來的警示〉)。更重要的是,動物和人一樣不是生育機器,不能「逼她懷孕生子」!強逼貓熊為「經濟」而「拚命」繁殖,既不公平,也不實際。「再來一隻圓仔」是不能期待,也不應該期待的。
本文簡要回顧貓熊從外交「國禮」,到以「保育」為名的「長期租借」之背景,揭示貓熊來台並不是簡單的「贈送」活動。雖然,台灣無需向中國繳交高額「保育費」,但是照顧貓熊的費用極高,一對「養不起」、「丟不掉」 、「送不回」的燙手山芋,可能令社會付出沉重代價。再則,在保育觀念、民主和法治意識皆日益進步的今天,即便循所謂的「木柵動物園模式」、千方百計讓「貓熊進得來」,這種「團圓式闖關」無疑將受到更嚴格的檢視。面對國內外輿論,政府必將再次面臨難以「自圓其說」的冏境。期待又一次的「貓熊經濟」或「圓仔效應」,乃是不切實際亦無視保育精神。
最後,我們也不應忘記「貓熊」何其無辜。無論是動物園業者口中的「域外保育」之旗艦物種(flagship species)或所謂的「保育教育大使」,「貓熊到高雄」永遠不會是牠們的選擇。野生動物應該留在牠們的自然棲息地。繁殖更多無法回到自然棲息地的圈養動物,是昂貴又無效的「假保育」。
因此,高雄不能要貓熊,貓熊也不需要高雄。
*本文經作者同意授權轉載,原刊於動物當代思潮Yahoo論壇
參考資料
[1]中國大陸將大貓熊稱作「大熊貓」。在2008年以前,台灣(中華民國政府)將大貓熊稱作「貓熊」或「熊貓」;2008年大貓熊「團團」、「圓圓」抵台後,則一律稱作「大貓熊」。本文為求一致性,故以「大貓熊」或「貓熊」一詞指涉該物種。唯文中所引用之中國大陸方面的專有名詞(如「搶救大熊貓」)、文獻和報刊文章名等,依然保留「大熊貓」或「熊貓」原稱。
[3]「中國野生動物保護協會」(CWCA),於1983年創立,創立之初的第一個工作就是展開海內外的「搶救大熊貓」募款,這場由「竹子開花」引發的事件,已被證實為一場人為建構的「危機」。可參見筆者論文:「竹子開花」與「搶救大熊貓」——對一場有爭議的野生動物保護案例的研究,自然辯證法通訊,2016,38(2):14-20.(CSSCI)
[4]鄭寺音.養貓熊開支大美動物園吃不消[N].自由時報,2006-2-13.
[6]在第4次申請案的審查小組中,與保育及野生動物研究領域相關的專家代表,在13席中占8席(62%)。然而,第5次申請案的審查小組僅有7人,除農委會代表1人以外,6位專家之研究專長和野生動物生態較為相關的僅有3位,比例明顯被刻意減少。而且,一位審查小組委員與動物園園方似有利益衝突,卻未回避。參見社團法人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致監察院檢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2008-12-4發文字號:動社研究97年第023號.社團法人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2008.
[7]鄭智仁.熊貓落腳最快下週四定案[N].蘋果日報:A6版,2008-8-9.
[8]社團法人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致監察院檢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2008-12-4發文字號:動社研究97年第023號.社團法人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2008.
[9]2008年8月14日,農委會林務局召開「大貓熊專案審查小組」會議審查貓熊輸入案,核准台北市立動物園進口貓熊。在會議之前,卻宣稱因為「擔心委員受到不必要的壓力與干擾」,不願透露專家小組的成員、人數與組成。
[10]筆者將社團法人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簡稱EAST)要求農委會依法公開會議紀錄而發起之「政府資訊公開法」官司過程整理後,簡述如下。EAST針對此次輸入申請案之審議,於97年(2008年)8月19日申請「提供政府資訊申請書」,並於同月27日收到農委會回函。農委會回函指出,「有關審查會議紀錄部分,……(中略)本會未便提供」。隨後,EAST不服,於97年(2008年)9月16日提起訴願。針對此訴願,行政院決定書於98年(2009年)3月17日發出,表示「所訴核不足採,原處分應予維持」。隨後,EAST不服行政院訴願決定,又於98年(2009年)5月11提行政訴訟。農委會隨後於98年(2009年)6月15日發出答辯狀(行政訴訟陳報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同年發出的判決書指出,「(本次輸入申請案之專案審查會議)僅有會議結論而無書面會議紀錄,被告自無此會議紀錄得予提供」。(詳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98年度訴字第938號,98年10月29日辯論終結,裁判日期:98年11月12日。)其後,EAST又於98年(2009年)12月17日,提出行政訴訟上訴理由狀。農委會相應於99年(2010年)2月11日發出答辯狀。經最高法院於101年(2012年)2月17日判決,駁回上訴。
[11]CITES即ConventiononInternationalTradeinEndangeredSpeciesofWildFaunaandFlora之縮寫,中文為《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亦簡稱《華盛頓公約》。
[12]《CITES公約》第3條為對「附錄一」所列物種標本的貿易規定。大貓熊屬《CITES公約》附錄之第一類物種(AppendixI),其跨境之輸出、輸入活動,皆受到嚴格的規範,若按照《CITES公約》第3條第3項規定,「附錄一所列任何物種標本之輸入,應先經核准並提出輸入許可證及輸出或再輸出許可證」,「輸入許可證僅於符合下列條件時發給:a.輸入國之科學機構曾經通告此項輸入之用途並不危害有關物種之生存;b.輸入國之科學機構查明一活體標本之接受者,具有適當設備,以安置及看管該標本;c.輸入國之管理機構查明該標本不用於偏重在商業上之目的」(CITES,1973)。
[13]《CITES公約》第10條為規範締約國與非公約締約國間之貿易,內容如下。ArticleX:TradewithStatesnotPartytotheConvention.“Whereexportorre-exportisto,orimportisfrom,aStatenotaPartytothepresentConvention,comparabledocumentationissuedbythecompetentauthoritiesinthatStatewhichsubstantiallyconformswiththerequirementsofthepresentConventionforpermitsandcertificatesmaybeacceptedinlieuthereofbyanyParty.”(CITES,1973)
[14]劉任汶.貓熊來台已破局[N].聯合晚報6版/寰宇話題,2006-3-24.
[15]藝術家許家維作品〈黑與白〉
[16]“althoughwithintheUNframeworkTaiwanistreatedasaprovinceofChinaandisnotasignatorytoCITES,itisfollowingCITESregulationstoacertainextentasTaiwaneseandChineseauthoritieshaveapprovedthedocuments,whichreportedlylisttheTaipeiZooandWolongNatureReserveManagementOffice.”Anon.PANDADIPLOMACY:CITESsecretarysayspandatransportneednotbereported[N].TaipeiTimes,2008-12-24。
[18]聶傳清.兩岸專家會商贈台熊貓事宜[N].人民日報海外版,2005-8-29.
[19]中國最具代表性的大貓熊專家之一、北京大學潘文石教授在《呼喊春天:貓熊虎子與我》一書的第七章《苦難》描述道:「正當虎子轉身時,一枚帶羽毛尾巴的飛鏢射了過來,扎進虎子的屁股。幾分鐘之後,虎子又被麻醉了。另一個穿白大掛的動物園獸醫師手執一根像玉米棒一樣的東西,插進虎子的直腸,然後通上電流,再拿出一個杯子來收集虎子因受電流刺激而不自禁、非自然排出的精液。(下略)」潘文石.呼喊春天:貓熊虎子與我[M].台北:遠流出版社,2006.
[20] 〈貓熊死因出爐神戶要賠中國千萬元〉
[21]呂植於1992年發現,當代大貓熊的DNA的遺傳多樣性,不低於其他哺乳動物,並沒有走到其進化的死胡同(參見潘文石,等.繼續生存的機會[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