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法實施 首重觀念紮根

環境教育法實施 首重觀念紮根

行政院所提的「環境教育法」草案,100年5月18號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6月5號的公布施行,開創我國環保新紀元,使我國成為繼美、日、韓、巴西之後,躋身少數將環境教育立法的國家,在我國環境保護發展歷程上,甚具意義。
依據「環境教育法」,從學生及公教人員每年強迫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課程或活動,增進國民保護環境的知識、技能、態度及價值觀,促使國民重視環境,採取行動,以達永續發展的公民教育;同時,民眾如果違反環保法律,罰鍰超過新臺幣5000元案件者,另外還需接受1到8小時的環境講習;再加上明文規定的環境教育經費來源,透過多元管道加強民眾生態保育、環境倫理觀念並改變生活習慣,讓人們學會尊重大自然、懂得與大自然和平共處,讓我們賴以生存的地球和資源,能被人永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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