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6月09日禁捕獸鋏條款 初審通過動物保護人士長期關注的「禁捕獸鋏」條款昨(8日)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初審通過,未來若未取得農委會的許可,任何人都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原住民也一樣須先取得農委會許可後才能使用捕獸鋏。由於朝野對「禁捕獸鋏」條款意見一致,經濟委員會決通過國民黨立委丁守中版本,增訂第十四條之二條文,未來「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你的關心,關乎環境—讓《環境資訊中心》為環境發聲《環境資訊中心》需要你的支持!我們相信唯有資訊公開普及,才能促成民眾的參與和行動,邀請您加入定期捐款的行列,讓我們持續為環境發聲。前往捐款
動物保護人士長期關注的「禁捕獸鋏」條款昨(8日)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初審通過,未來若未取得農委會的許可,任何人都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原住民也一樣須先取得農委會許可後才能使用捕獸鋏。由於朝野對「禁捕獸鋏」條款意見一致,經濟委員會決通過國民黨立委丁守中版本,增訂第十四條之二條文,未來「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
動物保護人士長期關注的「禁捕獸鋏」條款昨(8日)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初審通過,未來若未取得農委會的許可,任何人都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原住民也一樣須先取得農委會許可後才能使用捕獸鋏。由於朝野對「禁捕獸鋏」條款意見一致,經濟委員會決通過國民黨立委丁守中版本,增訂第十四條之二條文,未來「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