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宕多年的國立台北大學校地爭議落幕,內政部核准台北縣政府無償撥用35公頃縣有土地給台北大學。
地政局長方銘記表示,國立中興大學台北法商學院78年在三峽發展國立台北大學,縣府為配合縣內第1所國立大學的設立,86年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台北大學特定區」,協助取得約54公頃校地,其中35公頃為縣有土地。
方銘記指出,依86年開發當時的法令規定,大學校地必須以有償撥用方式取得,縣府報請縣議會同意後,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無償撥用土地給台北大學使用10年,供學校興建校舍。
因無償撥用期限95年屆滿,縣府原計畫繼續無償撥用土地給校方,但平均地權條例明訂公有地開發案需財務平衡,才能無償撥交其他機關使用,且北大開發案目前還有1件與原地主官司在進行,涉訟金額58億,所以無法立即撥用土地。
地政局專門委員吳堂安表示,內政部已於6月底核准縣府無償撥用縣有地供北大使用,地政局提出相關衍生性財務缺口計畫後,縣長已批准北大辦理後續無償撥用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