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別於文化遺產多集中於歐洲地區的現象,自然遺產則多分屬於領土寬廣的國家。全世界擁有自然遺產的75個國家中,以美國擁有12處最多,其次是澳洲11處、加拿大及俄羅斯聯邦各8處、巴西7處,而中國大陸、剛果民主共和國及印度亦各有5處,此8個國家即擁有61處自然遺產,佔了全世界總數的1/3以上。
世界自然遺產的定義與遴選標準
為了提供全球一致性的思維,1972年所訂定的《世界遺產公約》(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清楚指出了自然遺產的定義如下:
一、由非生物和生物型態或類似型態結構所組成的自然特色,從美學或科學的觀點而言,具有世界級傑出價值者。
二、地質與自然地理區域、並可精確標定之瀕危動植物棲息地,由科學或保育的觀點而言,具有世界級傑出價值者。
三、自然遺址或可精確標定之自然區域,由科學、保育或自然美的觀點而言,具有世界級傑出價值者。
為求進一步規範世界自然遺產的提名與遴選,《執行世界遺產公約操作方針》(Operational Guidelin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更對自然遺產提出下列四項的具體評估標準;舉凡世界各國具有之重要自然資產,皆需至少具有一項標準之環宇價值(universal values),方可獲選列入世界自然遺產名錄:
一、包含最特殊的自然狀態,或是極佳的自然美景和具有美學重要性的資源。
二、呈現出地球歷史重要階段的傑出案例,包括生命紀錄、地形發展上持續進行的重要地理過程,或是重要地理或地形特徵。
三、在陸棲、淡水、海岸、海洋生態系以及動植物族群演化和發展進程中,持續進行之生態及生物重要發展的傑出案例。


若以地理區域而言,亞洲與泛太平洋地區是目前世界上自然遺產數量最多的地區,也是瀕危遺產(World Heritage in Danger)較少的地區。整體而言,本地區擁有自然遺產的國家有15個,共計有44處的自然遺產,其中以澳洲、中國大陸、印度、印尼及日本等國的自然遺產數量最多,而列名瀕危遺產的只有一處,印度的曼納斯野生動物保護區。

參考資料
※本文摘錄自出版之《波斯文明大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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