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1月16日國土復育小辭典:「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的定義範圍指自然生態環境嚴重劣化,急需復育之地區。包括:一、 土石流高潛勢溪流影響危險地區。 二、 嚴重崩塌地區。 三、 超限利用土地集中之地區。 四、 嚴重地層下陷地區。 五、 河川有生態環境退化或危害河防安全之虞地區。 六、 生態環境已嚴重破壞退化地區。 七、 遭違法佔用之地區。 八、 其他對國土保育有嚴重影響之地區。你的關心,關乎環境—讓《環境資訊中心》為環境發聲《環境資訊中心》需要你的支持!我們相信唯有資訊公開普及,才能促成民眾的參與和行動,邀請您加入定期捐款的行列,讓我們持續為環境發聲。前往捐款
指自然生態環境嚴重劣化,急需復育之地區。包括:一、 土石流高潛勢溪流影響危險地區。 二、 嚴重崩塌地區。 三、 超限利用土地集中之地區。 四、 嚴重地層下陷地區。 五、 河川有生態環境退化或危害河防安全之虞地區。 六、 生態環境已嚴重破壞退化地區。 七、 遭違法佔用之地區。 八、 其他對國土保育有嚴重影響之地區。
指自然生態環境嚴重劣化,急需復育之地區。包括:一、 土石流高潛勢溪流影響危險地區。 二、 嚴重崩塌地區。 三、 超限利用土地集中之地區。 四、 嚴重地層下陷地區。 五、 河川有生態環境退化或危害河防安全之虞地區。 六、 生態環境已嚴重破壞退化地區。 七、 遭違法佔用之地區。 八、 其他對國土保育有嚴重影響之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