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或團體在中國從事水文活動須申請批准

外國人或團體在中國從事水文活動須申請批准

中新網報導,中國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中國水文條例規定,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在中國領域內從事水文活動,應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准。
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在中國領域內從事水文活動,應當經中國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准,並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在中國與鄰國交界的跨界河流上從事水文活動的,應當遵守中國與相關國家締結的有關條約、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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