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捉流浪犬賣移工宰殺食用 殺狗叔侄被判無罪

捕捉流浪犬賣移工宰殺食用 殺狗叔侄被判無罪

苗栗縣通霄鎮邱姓男士2018年3月間被愛狗人士發現以山豬吊鋼索殘忍設陷阱捕狗,警方追查,邱姓男士涉嫌每隻200元賣給莊姓老翁,再由越南移工宰殺食用,且搜索發現血跡鍋碗、動物毛髮、項圈、狗頭骨、殘肢等;苗栗檢方依違反動物保護法將邱姓男士、莊翁及越南籍移工3人起訴,但苗栗地方法院認為,罪證不足,判決3人無罪。
邱姓男士捕狗行為,已被苗栗縣動物保護防疫所依違反動保法開罰3萬元。不過,通霄警方追查發現,邱姓男士在苗栗縣及新竹縣市,分別認養8隻、10隻流浪犬,並涉嫌以每200元,轉賣給莊姓老翁,懷疑有虐狗、殺狗等不法情形。
警方前往莊姓老翁住處搜索,在老翁住家對面鐵皮屋內,發現血跡鍋碗、動物毛髮、項圈,甚狗頭骨、殘肢等,且經DNA比對證實有犬隻血液,檢方認為涉嫌殺狗,依違反動保法,將邱姓男士、莊姓老翁及越南籍移工3人起訴。
邱姓男士辯稱,因莊姓老翁家遭小偷, 跟他說要養狗,叫他去領養,莊姓老翁以每隻200元給他當作油錢。莊姓老翁辯稱,他抓的5 隻狗有2 隻跑走,2 隻送外勞,1 隻死掉了,警察去查那間房子裡面的東西都不是他的,也沒有人進出。越南籍移工也辯稱,2016 年他有收養過 1 隻狗,後來老闆說不能養,他沒有養就送給別人,他從2018年沒有從邱姓男士、莊姓老翁收受任何犬隻,也否認殺狗。
法官據檢方提供的證據,認為僅能判斷現場查獲其中一只項圈與苗栗縣動防所人員指證的犬隻特徵相符,但無從以其他線索得以辨認現場的血跡,或其他跡證是否為領養流浪犬所遺留。
且法官根據本案DNA鑑定報告,證實是狗頭骨,但動物毛髮、血跡另還包括豬隻所有,認為送鑑犬隻頭骨及腳殘骸、毛髮等物,僅能判斷該處確實有犬隻死亡或脫落毛髮, 然無法比對或是確認該頭骨、腳殘骸、毛髮等物是否屬於領養流浪犬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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