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爆炸案一審宣判 涉案業者董座死緩

天津爆炸案一審宣判 涉案業者董座死緩

2015年8月發生的天津大爆炸,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和九所基層法院今天(9日)一審宣判,違法堆放危險物品的瑞海公司董事長于學偉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並處以人民幣70萬元罰金。
新華社報導指出,于學偉觸犯的法條,包括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及行賄罪。其中,他多次向時任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長李志剛、港口管理處長馮剛請託,行賄兩人財物共15.75萬元。
此外,法院查明,天津交通、港口、海關、安監、規劃、海事等單位相關人員違法審查許可,相關主管及職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導致這場大爆炸發生。
除于學偉外,瑞海公司副董事長董社軒、總經理只峰等五人構成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15年不等;而瑞海公司其他7名直接責任人則被判處3至10年的有期徒刑。

你的關心,關乎環境—讓《環境資訊中心》為環境發聲

《環境資訊中心》需要你的支持!我們相信唯有資訊公開普及,才能促成民眾的參與和行動,邀請您加入定期捐款的行列,讓我們持續為環境發聲。

前往捐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