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罰和平電廠4.4億 花蓮縣府勝訴定讞

重罰和平電廠4.4億 花蓮縣府勝訴定讞

花蓮和平火力發電廠在民國98、99年超量使用煙煤,被花蓮縣政府裁罰新台幣4.4億多元不法利得;和平電廠提行政訴訟,日前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上訴無理由,花蓮縣政府勝訴定讞。
和平火力發電廠於98、99年連續兩年超量使用生煤達25萬多公噸,於99年10月經花蓮縣環境保護局查獲,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及行政罰法,加重裁罰和平電廠4億4192萬多元不法利得。
和平電廠提行政訴訟辯稱,是配合台電供電調度指令才超量用煤發電,事關公益,沒有不當利得;且相關空氣排放濃度及總量均未超出環評報告的承諾值,無違反相關環保法規排放標準,未對環境造成不利影響。
花蓮縣政府27日表示,訴訟結果,最高行政法院已於105年4月21日判決和平火力發電廠上訴無理由,花蓮縣政府勝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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