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於2日預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修正草案,大幅度修正罰鍰額度計算方式,依據違規業者之規模、承受水體特性、違反條文及違規情節等,分別計算點數並加總後乘以罰鍰基數,作為處分罰鍰之額度。
環保署表示,水污染防治法於民國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為有效遏止業者排放廢水超標、任意繞流排放、非法稀釋、未具備足夠之功能及設備,以及未維持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正常操作等行為,爰修正第40條第1項及增訂第46條之1之罰鍰上限至2,000萬元以下;另對於其他可能導致實質污染之違規行為等罰則,其罰鍰上限均提升10倍,以懲戒非法業者。
環保署表示,對於放流水超標輕微之情形,罰鍰額度接近修正前之額度,但對於繞流或超過放流水標準5倍以上之違規行為,罰鍰額度將大幅度提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