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水地區 新投資案擬規定用再生水

缺水地區 新投資案擬規定用再生水

行政院會通過草案規定,位於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的縣市主管機關應積極興辦系統再生水開發案或得無償提供所轄公共下水道系統的污水或放流水給再生水經營業及依規定許可的取用者,以降低再生水經營業者經營成本。
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的縣市若規劃興辦再生水開發案,草案規定得報請中央下水道主管機關,優先核定辦理公共下水道系統建設,以取得再生水必要水源。
草案明訂再生水不得作直接食用及食品業、藥品業的用水,以維護民眾健康。 至於再生水費,草案規定再生水經營業依個別開發案的開發營運成本及合理利潤,向再生水使用者收取再生水費。
行政院長毛治國表示,未來工業區工廠製程廢水回收再利用比率應再提高,短期目標為零增自來水,中長期則完全以廢污水回收利用的再生水作為水源為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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